覆议
覆议系台湾地区法律文书中的常用语,指对已经议决通过的事项再次审议。在台湾地区制度中,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法案认为难以执行时,可经法定程序提请覆议,由原机关限期重新表决。大陆语境下没有同名制度,近似的表达是“重新审议”“复议”。
大陆有名称相近、性质不同的“复议”制度,最典型的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定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阅读台湾地区文献时,将“覆议”理解为“再次审议”即可把握大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