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属未洽 要属未洽系台湾地区法律文书中的常用语,多出现于判决书、诉愿决定或机关函复之中,表示某种主张、见解或处理方式欠妥当、难以成立,不应采纳,语气委婉而立场明确。其含义与“难以采信”相通,但侧重点在于评断“不妥当、不合宜”,并非单纯指证据不可信。 大陆语境下没有固定的对应术语,近义说法有“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于法无据”“确有不当”等。大陆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一般直接阐明理由,例如认定当事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不予支持。阅读台湾地区文书时,把它当作“这种说法站不住脚”来理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