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企业被申请或自行申请破产所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其核心在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Inability to Repay Due Debts) 指债务人未能完全偿还其已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无论其客观经济状况如何。这一标准易于债权人发现并举证,因此常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的推定依据。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Assets Insufficient to Repay All Debts) 这一标准通常用于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它意味着债务人的实际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俗称“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判断时主要依据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且计算债务时不区分是否到期。
-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Clearly Lacking Repayment Ability) 这一情形主要指债务人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非客观不能变现,而是执行现实不能变现,变现会导致企业倒闭、职工失业)而无法清偿债务。此外,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或经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不能还债,也可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