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鄂高法〔2025〕9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基层法院,机关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升湖北法院涉外审判质效,更好服务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建设,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进一步明确湖北法院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如下:

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3个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区2个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江岸区、黄陂区、新洲区3个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东西湖区、江汉区、硚口区3个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五、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汉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蔡甸区4个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襄阳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宜昌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八、宣恩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九、随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随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钟祥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荆门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一、汉川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孝感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二、沙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荆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三、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十堰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四、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黄石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五、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鄂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六、浠水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黄冈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七、赤壁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咸宁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八、天门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天门市、仙桃市、潜江市3个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九、武汉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应由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和襄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适用本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