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咨询内容
我公司有员工罹患癌症,已经过了规定的三个月医疗,公司想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风险?
二、法律依据
劳部发〔1994〕479号,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部发〔1995〕236号,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019)鄂0606民初638号认为“原告所患疾病属于特殊疾病,至今尚未治愈。因此,原告医疗期的确定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在原告未对‘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其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此判决为较少见得明确认可罹患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可径行享受24个月医疗期。(2016)鄂01民终2169号撤销一审判决的判项,做出了不问实际工作年限,认为罹患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可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判决。
三、结论
湖北省裁审机构一般倾向于认可“特殊疾病如癌症患者可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立场。建议咨询人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解除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援引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